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干部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四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
第五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将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学习纳入全年政治理论学习中,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要高度重视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三审三校”程序,由撰写人起草信息并进行一审,副秘书长二审,秘书长终审,为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相关程序可通过线上、线下形式进行。
第九条 发布内容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自觉抵制各类有害和虚假信息的传播。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直接使用、发布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不得直接转载没有信息发布资质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刊发淫秽、赌博、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转载其他信息发布单位的信息报道,不得对原稿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稿件原意,并应当注明原稿作者及出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自由来稿,涉及重大选题备案的,要依法依规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采、编、发各环节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