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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制度(试 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7-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监督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并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本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热心本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