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印章的刻制、保管及使用,确保其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对外公文、合同协议、证书证件、财务票据、银行业务及其他需用印或证书的文本管理。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四条 证书保管
(一)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应悬挂于基金会对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及副本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二)证书保管人员须定期核查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 证书使用
(一)因公需外借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填写《证书使用申请表》,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借用,并于5个工作日内归还。
(二)严禁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证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证书年检与变更
(一)秘书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证书年检。
(二)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上报管理机关申请换发。
(三)证书遗失或损毁的,须立即向秘书长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更换。证书遗失应及时在报刊等媒体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印章刻制与启用
(一)印章刻制由秘书处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在指定单位刻制;废止印章须经理事会批准后封存或销毁。
(二)新印章启用前须由秘书处发布正式启用通知。
第八条 印章保管
(一)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秘书长或其指定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专人保管。
(二)印章须存放安全,严禁擅自携带外出或转交他人保管。保管人员离职时,须办理移交手续。
(三)因保管不当导致印章遗失、盗用的,追究保管人责任。
第九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
1.以基金会名义发布的公文、合同、协议;
2.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聘书、奖状等;
3.需基金会审批的申报材料、授权文件、财务报表。
(二)财务专用章
1.捐赠票据、经费报销单
2.财务报表、银行对账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名章
限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使用,如银行预留印鉴、重大合同签署等。
第十条 印章使用流程
(一)常规事务用印需填写《用印审批单》或进行登记,经秘书长审批;重大事项(如捐赠协议、对外投资)须由理事长审批,特别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议。
(二)紧急用印时,保管人须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获法定代表人授权,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三)用印须规范,确保印迹清晰、位置准确,文件落款与印章名称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