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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7-07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

1.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资产验收、登记、调配、清查与处置;

3.建立资产台账,定期与使用部门对账;

4.监督使用部门的日常维护与保管。

第四条  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合理使用、日常维护及安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与入账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单位价值≥2000元,使用年限能达到1年以上,且可以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体态);

2.单位价值800-2000元,批量≥10台(件)或总价≥2000元,使用年限能达到1年以上;

3.文物文化资产、图书、档案(无论价值大小);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采购管理

基金会采购金额较大或批量固定资产,需使用部门申请,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审批,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

第七条  入库

1.秘书处验收后统一编号,格式为“基金会缩写(CKJJH)+类别代码(设备拼音缩写)+入库年月+三位序列号”(如CQKJJH-DN-202503-001);

2.填写《入库单》,记录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同步更新台账。

第八条 领用与转移

1.领用时填写《固定资产变动记录单》(一式二份),经部门负责人、秘书处确认、秘书长签字后领取;

2.学校部门间转移需填写变动单,移交双方签字,秘书长签字,秘书处更新台账。

第九条  维修与退库

1.资产损坏需维修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审批后送修;

2.闲置资产退回秘书处保管,填写《退库单》并更新台账。

第十条  盘点

1.秘书处每年组织全面盘点,出具盘点报告;

2.盘盈盘亏需查明原因并报秘书长审批后调整账目;

第十一条  处置与报废

1.报废或处置由使用部门申请,秘书处鉴定,秘书长审批;

2.处置收入纳入基金会账户,严禁挪用;

3.报废资产残值按财务规定处理,同步注销台账信息。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或损坏的,按折旧后价格赔偿;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携资产(明确责任人的笔记本电脑、相机等除外)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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