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
1.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资产验收、登记、调配、清查与处置;
3.建立资产台账,定期与使用部门对账;
4.监督使用部门的日常维护与保管。
第四条 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合理使用、日常维护及安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与入账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单位价值≥2000元,使用年限能达到1年以上,且可以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体态);
2.单位价值800-2000元,批量≥10台(件)或总价≥2000元,使用年限能达到1年以上;
3.文物文化资产、图书、档案(无论价值大小);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采购管理
基金会采购金额较大或批量固定资产,需使用部门申请,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审批,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
第七条 入库
1.秘书处验收后统一编号,格式为“基金会缩写(CKJJH)+类别代码(设备拼音缩写)+入库年月+三位序列号”(如CQKJJH-DN-202503-001);
2.填写《入库单》,记录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同步更新台账。
第八条 领用与转移
1.领用时填写《固定资产变动记录单》(一式二份),经部门负责人、秘书处确认、秘书长签字后领取;
2.学校部门间转移需填写变动单,移交双方签字,秘书长签字,秘书处更新台账。
第九条 维修与退库
1.资产损坏需维修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审批后送修;
2.闲置资产退回秘书处保管,填写《退库单》并更新台账。
第十条 盘点
1.秘书处每年组织全面盘点,出具盘点报告;
2.盘盈盘亏需查明原因并报秘书长审批后调整账目;
第十一条 处置与报废
1.报废或处置由使用部门申请,秘书处鉴定,秘书长审批;
2.处置收入纳入基金会账户,严禁挪用;
3.报废资产残值按财务规定处理,同步注销台账信息。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或损坏的,按折旧后价格赔偿;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携资产(明确责任人的笔记本电脑、相机等除外)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