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重庆科技大学发起,经重庆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除依法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重庆科技大学的监督指导。
第二条 基金会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治理风险:缺乏科学决策与高效运行的机制可能导致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内部权责分配不合理、运行效率低下。
(二)资金风险:投融资决策失误可能导致盲目扩张或错失发展机遇,造成投资效益低下或资金流动性不足;资金管控不严可能导致挪用、侵占等。
(三)战略风险:发展战略与学校目标偏离或频繁变动,可能导致基金会偏离章程宗旨或发生重大失误。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规定设立监事,由重庆科技大学选派,明确其监督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独立财务部门(可委托学校财务部门代管),配备相应财务人员,会计与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重大决策(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支付等)须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
第六条 捐赠收入须确保公益性,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与捐赠收入,严禁将学校教学科研事业收入转为基金会捐赠收入。
第七条 所有收入须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现金捐赠应实时入账;非现金资产须专人登记管理,确保账实、账表相符。
第八条 强化财务系统及线上捐赠平台安全管理,定期对账并保障收支核算准确性。
第九条 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及校内机构冠名事项的捐赠,须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大额资助及投资计划须组织专家论证可行性、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执行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项目执行监督及风险预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进展,发现异常须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须接受第三方审计,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按规定向理事会、学校及社会公开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确保透明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