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健全财务管理,依照《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基金会设理事会,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基金会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在理事长授权范围内签批基金会的支出。
(三)基金会财务由重庆科技大学计划财务处代管,按照规定具体实施财务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各类资产,支持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开支原则,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统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应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经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年初预算应将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应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八条 基金会应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严格按照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基金会应向捐赠方开具捐赠发票,并将现金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费用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公益事业支出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费用管理
公益事业支出费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属于限定性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接待活动中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招待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接待的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二十条 筹集费用支出的管理
基金会的筹集费用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
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金会设立“捐赠专用账户”。使用基金时,使用方需填写《 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审批通过后,使用方按学校财务处现有管理办法在基金会“捐赠专用账户”上开支。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按照《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费用支出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一)资助项目通过基金会立项后,由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划拨资金。
费用支出审批程序如下:
(1)划转限定性项目捐赠资金,由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2)划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非限定性项目捐赠资金,由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3)划转50万元以上非限定性项目捐赠资金,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二)属于非限定性捐赠的项目公益事业支出费用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基金会管理费、筹集费、其它费用需由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支出。
(三)当年支出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确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经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20万元(含)以内,需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需召开理事会审议。
经费支出严格按执行年度预算和开支进行,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未列入预算和计划的开支,应报理事长审批,数额较大的,应报理事会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办公和业务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1000元(含)以内的支出可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差,事先应书面报理事长批准,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5%以上的,理事长应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在30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现金管理。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建立现金定期盘点机制,如发现账实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行为。每月及时进行银行对账,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基金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三十九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业务开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九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或用途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行执行的法规规章及制度,对基金会涉及的各种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四)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捐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赠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五)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六)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七)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四十六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承担。
附表:1.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立项申请表
2.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
3.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发放表(学生用)
4.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发放表(教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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