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
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重庆市民政局批准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致力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凝聚各方力量,为学校的教育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科技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捐赠人未指定具体用途的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设立教师奖励、学生奖励等项目,以奖励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教师、学生和员工;
(二)设立促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产学研一体化、教育事业发展等公益慈善项目;
(三)资助困难学生和教师;
(四)支持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五)资助教学研究、科研及专著出版;
(六)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设立讲席教授、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七)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八)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九)资助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见义勇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师生员工;
(十)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公益项目;
(十一)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公益慈善的项目。
第五条 基金理事会是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与批准程序
1.由申请资助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立项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交至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
2.理事会根据当年非限定性基金情况对所申请项目予以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后在《申请表》中填写理事会意见,并由理事长签字。
3.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申请单位与基金会签署项目资助协议书。
4.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下拨资金。
第七条 项目的财务管理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基金会及其资助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经费支出是否与预算一致性、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宗旨及捐赠协议等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完成记账和支付流程。
公益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申请表》内写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2.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部门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受益年度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每半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3.项目实施部门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4.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5.基金理事会秘书处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6.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书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表2 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
附表3 重庆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发放表
各附表附件链接